本报讯(陈畅记者晨迪)收取了2万元的定金后,又反悔不卖房子了。薛某夫妇近日被买家郭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反悔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经过审理,武侯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双倍返还成立,归还2万元,再赔偿2万元。
2009年8月28日,郭某和薛某夫妇通过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房屋转让合约》,合同约定薛某夫妇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市某一小区的房屋出售给郭某,面积96.47平方米,双方确定转让价格为41万元。该《房屋转让合约》中第三条规定:“人民币2万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定金。该定金在卖方签收后部分转交中介方托管”。第11条规定:“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签订合约的同时,郭某向薛某夫妇支付定金2万元,该定金在薛某夫妇签收后,交给中介公司托管。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薛某夫妇表示不愿意出售此房,也不愿意双倍支付定金,郭某只好向法院起诉维权。经过审理,武侯法院认为,郭某要求薛某夫妇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薛某夫妇支付郭某赔偿金2万元。中介公司返还代管郭某的房屋定金2万元。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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