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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
安庆二手房交易网   2009-07-2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

  1、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卖方):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

  3、契税: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6、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7、土地收益金(卖方)(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8、核档费:50元/宗。

  9、贷款担保费 贷款额×1% 担保公司

  10、评估费 评估值×0.5% 评估公司

  11、中介费:各个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不同,建议以中介收费为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房管局收费标准为主。(田鑫/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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