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了数十万保证金,租用一处商铺三年后,租户按之前的协议提出优先购买此房产,这时才得知此处房屋已被开发商抵押,无法出售。比起三年前,房价大涨,眼见房屋无法按当时的价格购买,租户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获悉,日前,金牛区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有过错,判决撤销当初的合同,开发商在退还租户24万元保证金的同时,还应赔偿此处房产三年之间升值的24万余元,作为对租户赔偿的损失。
据了解,开发商被判赔偿房屋涨价后“差价”价款的案例,实属少见。
交了保证金
三年后才知房屋早被抵押
多年前,成都一开发商开发了位于金牛区交大路的一片房产,用于商业用房。2005年,郑先生得知此处商业广场被开发后,于1月与这家开发商签定了《租房保证金协议》,约定其中一套120多平方米的营业房,郑先生先租用三年。双方还约定,开发商保证郑先生购买商铺的优先权,三年合同期满后,郑先生再决定是否购买。合同约定,如果郑先生购买此商铺,需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买卖合同》,后一次性补足房款,而已交的租房保证金则转为购房款。同时,双方还约定,租赁期满后,郑先生有权优先购买此商铺,销售价格为3200元/平方米,如果郑先生不愿意购买,开发商则退还保证金,租赁期间每年10%的经营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合同签定后,郑先生如约定支付了保证金。到2007年底至2008年初,郑先生见经营状况良好,便先后两次向开发商发函,提出按之前约定的每平方米3200元的价格购买此套房屋,与开发行签定购房协议。这时,开发商却拒绝了郑先生的要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无奈,郑先生只得起诉到法院。但令郑先生没想到的是,直到起诉时他才得知,原来早在多年前,开发商就将房屋抵押了出去,房屋现在根本无法买卖。
此案起诉到法院后,根据郑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机构对此套房屋现在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当年价值38万余元的房屋,如今已达60余万元。
开发商有过错
退保证金并赔偿房价上涨“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当初签订的《租房保证金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的约定表明,原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承租的商铺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案中,原告已明确表示将购买租赁的商铺,并通知了被告开发商,被告就应当按合同的约定与原来告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但事实上,被告无法履行这一约定,因为被告开发商在2004年就将房屋设立了抵押登记,而在与原告签定合同时,既没有将抵押事实告诉原告,也没有将合同的约定通知抵押权人。而在原告向被告发函通知签定正式购房合同时,设立的抵押登记仍没有解除,在抵押权人不同意出售此房屋的情况下,被告无权出售这套房屋,导致原告无法购买此商铺。对此,被告开发商在签定合约时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为,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此房屋的价格为3200元/平方米,所以此套房屋当初的购房价款应为38万余元,而现在此房屋的评估价格为60万余元,对原告的损失,可以参照房屋的评估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而这一差额已经超出原告已经实际付款的金额,所以法院认可原告要求按实际付款金额来确定损失。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不仅要退还24万余元的保证金,还要赔偿原告2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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